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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将出台:行政机关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服务款

政策法规 | 2019-07-22 11:24:22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 浏览:963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出台,行政机关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服务款

7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发布,“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9年8月12日前,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根据《国务院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在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的指导下。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条例》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定《条例》,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 7 章,共 68 条。通过《条例》不难发现,小微企业将再迎一波红利。《条例》要求,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针对性金融产品和服务。国家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债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债券投资力度。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此外,《条例》还要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与此同时,《条例》在“鼓励改革”中规定,国家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举措。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过程中,工作出现偏差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共利益的,依法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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