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平定镇洋坑石场(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吕亚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19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化州市平定镇洋坑石场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
经调查核实,化州市平定镇洋坑石场于2008年1月由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在化州市平定镇岭下村委会洋坑从事采石场和碎石生产线项目,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年,矿区面积0.0345平方公里50万吨/年,矿区面积0.0585平方公里,建有一条生产线,头破机一台,二破机一台,筛分机二台,勾机二台,炮机一台,铲车二台,钻孔机一台,酒水车一台,员工30人。主要工艺:爆破→头破→二破→筛分→成品。石场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于2010年1月开始投入生产。化州市平定镇洋坑石场从事采石场和碎石生产线项目对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四十五类)非金属矿采选业(137项)土砂石、石材开采加工中的其他,应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9年7月19日,我局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化环责改[2019]28号),责令该石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的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2019年8月23日,我局向你石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化环听告字[2019]34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申请听证,陈述、申辩等权利。你石场逾期不申请听证、不作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你石场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好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完善(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低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经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
对你石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限你石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将以上罚款缴入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广东省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仙分社
户名:化州市财政局
账号:912718001203000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化州市橘城北路500号(行政服务中心九楼906室)。
联系人:陈生。联系电话:7373131。
化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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