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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

行业动态 | 2019-09-28 15:52:07 | 来源:网络 | 浏览:284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切实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并就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地质调查局等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两个方面提出8条要求。


在强化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一是探矿权人应按规定汇交本探矿权期内已开展的各类地质工作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变更缩小面积的,应汇交面积缩小部分形成的地质资料;探矿权保留期间无需汇交地质资料。


二是采矿权延续、注销、面积扩大、阶段性关闭矿井,或采矿权人开发矿产资源时发现新矿体、新矿种或者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汇交本采矿权期内开展的矿山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其中油气采矿权中,对于成规模部署的开发井,每平方公里内应至少汇交2口油井的地质资料,其他开发井的地质资料按委托保管相关规定管理。


三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财政出资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每季度将中央和省级财政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纳入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


四是2019年12月31日前到期,且未汇交地质资料的非油气矿业权,可不按矿业权延续次数汇交,矿业权人应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所开展地质工作形成的地质资料一次性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五是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未开展地质工作、也未形成任何地质资料的矿业权或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矿业权/项目未形成地质资料告知单》,承诺未形成地质资料事实,由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放标注了未形成地质资料等相关信息的汇交凭证;对开展了部分地质工作,形成了阶段性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向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地质工作总结报告和已形成的原始或实物地质资料后,领取地质资料汇交凭证。


六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向逾期未汇交地质资料的汇交人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其中无法联系到汇交人的,通过门户网站以公告形式发放。《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发放后60日内仍不汇交地质资料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自通报之日起至全部汇交地质资料之日止,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受理被通报汇交人探矿权、采矿权新立申请和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申请。同时,将相关矿业权人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异常名录,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在强化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方面,征求意见稿强调:一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地质资料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和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汇交信息、《限期汇交地质资料通知书》、《矿业权/项目未形成地质资料告知单》、通报等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自然资源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逾期未汇交和未形成地质资料的矿业权和地质工作项目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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