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和省政府专题会议部署以及省领导批示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专项整治的通知》,坚决遏制和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印发以下2个《方案》。
建宁县开展饰面用石材建筑石料矿山
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对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
(一)饰面石材矿山:建宁县均口镇修竹村半岭饰面用花岗岩、建宁县均口镇三级站饰面用花岗岩矿、建宁县均口镇官常村小际饰面用花岗岩矿。
(二)建筑石料矿山:建宁县黄坊乡武调村上池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建宁县里心镇芦田村陈家坑矿区建筑用砂岩矿。
二、迅速核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逐矿核查,对核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一)核查内容: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意管理、水利等部门在2019年9月10日前完成饰面石村、建筑石料矿山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现状的核查。
县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做好矿山“三合一”方案落实情况的核查,对矿区范围及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区城,与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进行套合,逐矿确认是否存在越界(含平面界和采深界,以下同)采矿行为,确认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是否存在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情况。
县林业部门重点做好矿区范围及矿产品和弃土弃渣堆放场、工业广场、工棚等区城与林地图班的套合,逐矿确认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占用林地情祝,核查是否已按要求制订、实施植被恢复方案。
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部门分别做好矿山环评“三同时”制度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核查。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矿山,应对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到位,越界开采应立即退回,违法所得应全部没收,行政处罚应顶格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办。
(三)及时上报核查、查处及整治进度。各有关乡镇和部门的核查、查处及整治进展(表格附后)应于2019年9月27日前从内网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三、限期完成开发利用秩序整治
经核查、查处后,由县政府确定保留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部门,督促采矿权人在2019年12月底前重点完成以下整治措施:
(一)矿产品及弃土弃渣的处置。矿产品应生产有序、堆放有序,堆放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矿区范围。弃土弃渣应全面资源化利用消化;难以消化的,应覆土绿化,同时应采取措施防范次生灾害发生。
(二)被压覆场地及终了边坡的复绿。被矿产品及弃土弃渣压占的林地、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由采矿权人在完成清理后应按相应技术标准实施复垦复绿。开采终了边坡应实施坡面平整,土质坡面应实现全坡面覆绿,岩质坡面应在坡脚种植爬藤、乔灌木等实现覆绿。
(三)生产场地的整洁化。矿区道路、工业广场、生活区、办公区等功能区应硬化、绿化。矿区道路两侧应设置截、排水沟,易灾路段应设置支档措施。生产场地上的矿产品及弃土弃渣应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四)生产过程的防扬尘。生产过程中易扬尘的部位应安装降尘装置,其中,爆破切割场地、石料破碎设备应安装喷雾设备,砂石堆放场地应覆盖防尘网,矿山道路进出场节点应对车辆冲洗,防止运料遗撒,污染周边环境。
(五)凹陷式采坑的治理。凹陷式终了采坑应在确保不引起二次污染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利用矿山弃土弃渣予以回填、平整和设置隔离措施,防止“牛奶坑(库)”,杜绝安全隐惠。
四、全面实施绿色矿山建设
全县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严格按照绿色矿山要求建设,经整治保留的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应在2020年底前达标。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绿色矿山建设按《非金属矿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 0312-2018)和《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2018)执行。
五、确保按关闭标准关闭到位
县政府决定关闭或到期不予延续的矿山,属县级发证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向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通报;属省、市发证的由县政府函告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并按关闭矿山的标准关闭到位。
(一)注(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设施和设备,清理堆放在矿山的矿产品。
(三)清理处置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四)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惠,地表设立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六、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在认真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对通过矿产资源卫片执法、打非巡查、日常监管、群众投诉信访等渠道发现的涉嫌非法采矿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将非法采矿行为遏制在萌芽。
七、强化属地责任落实确保整治取得成效
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讨论制定饰面石材、建筑石料矿山专项整治方案,细化整治措施,按月倒排工作进度计划,全力推进整治工作。要继续委托技术队伍,按月加密对矿山整治进度进行GNSS检查。
对重点矿山、重点矿区,请求省、市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部门就整治方案制订、核查查处和开发利用秩序整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等工作的指导、督促以及专班蹲点督导。
矿山开发利用秩序整治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情况,按采矿许可证发证层级,由上一级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相关部门逐矿验收,未达标准的应予以关闭退出。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各有关乡镇和部门于2020年1月27日前从内网报送县自然资源局。
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公安等相关部门务必通力协作,切实落实整治措施,全面扭转我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改善矿区生态环境状况。要加大执法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发现失职失责和企业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同时,防止“一刀切”,整治既要确保取得成效,又要保证建筑砂石料供应不受影响。
建宁县深化打击非法违法采矿
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深化打击无采矿许可证、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以及破坏生态环境等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严防非法违法采矿引发安全生产事故。
(二)深化打击矿产资源开发领域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矿产开发领域的企业、场所深入开展排查,发现涉黑恶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惩矿产领域黑恶势力。
二、行动重点
(一)重点线索: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相关信访件以及各乡镇、县直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矿问题线索。
(二)重点矿种:饰面石材、建筑石料(含机制砂,以下同)
等矿种,以及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采石取土并对外销售获利。
(三)重点区域: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遗迹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饮用水源地、生态林、国有林场等。
2.濉溪镇、溪口镇、均口镇、里心镇、黄坊乡等矿产资源比较丰富区域。
3.非法采石取土洗砂选矿高发的乡镇。
4.已关闭、已废弃的老矿山、老矿区及周边。
三、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查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行为,对非法违法矿山(矿点、矿井),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并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对涉嫌犯罪或发现黑恶势力线索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工作人员涉嫌包庇、失职渎职的,及时报送纪委监委。发挥“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日常监管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卫星遥感、无人机、GNSS 对辖区内矿山(点)进行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山、矿井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二)深化矿产资源领域扫黑除恶。公安机关要快查快处相关部门移送的、构成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非法占林、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等刑事案件,依法追究涉案人员法律责任。加强民爆物品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以及违法爆破行为。对黑恶势力操纵、把持探矿权、采矿权出让、转让,黑恶势力非法开采、勘查、破坏矿产资源,黑恶势力欺行霸市、破坏行业管理秩序,黑恶势力操纵、把持矿山环境治理、生态修复项目等行为,重点予以打击。发现公职人员包庇纵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委监委。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三)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对因非法违法采矿造成环境污染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四)从严查处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行为。林业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占用林地、毁坏林木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县林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四、工作安排
(一)摸排清查。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应急管理、工信、公安、发改等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等手段,结合自然资源部下发的矿产资源卫片遥感解译成果、中央环保督察移交相关信访件以及县直相关部门日常监管发现问题线索,全面摸排清查辖区内非法违法采矿行为(包括主体、时间、位置、面积、现状)及违法违规事实等。
(二)立案查处。对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矿山(点),应逐点对照《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对行为人从严查处到位,越界开采应立即退回,非法违法所得应全部没收,行政处罚应顶格处罚,生态环境应全面修复。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
(三)明察暗访。县政府将于2019 年 9 月份起不定期对打击不力的乡(镇)明察暗访,查清打击不力的各环节原因,锁定相关责任人。
(四)下沉督办。针对明察暗访发现的乡(镇)、部门、部分人员推进不力的情况,县政府将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办,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该通报的通报、该督办的督办、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督促各地切实落实打非治违任务。
(五)健全机制。将未完全整治到位的问题纳入常态管理,挂账监管,明确整治责任主体、整治时限,坚决盯住不放、不能久拖不改。对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等问题,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等领域执法力量和乡镇政府的作用,强化动态巡查监测,建立健全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坚决防止非法违法采矿乱象反弹。建立矿产资源监测预警体系,及时掌握本辖区矿产品供需状况,既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又推动矿产资源科学、合理、规模、高效开发利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副县长召集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应急管理局、工信局、公安局、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加强对打击非法违法采矿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动员布置,全面组织摸排清查,坚决打击整治到位,确保完成专项行动目标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名单于2019年9月6日前报县自然资源局。
(二)强化部门合力。相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及时研究、协调专项行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加强打非治违与扫黑除恶相结合,加强对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推动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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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压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专项行动中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对专项行动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避重就轻的,予以公开通报、约谈;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压案不查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发现领导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坚决按照相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