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表示,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激励、吸引社会投入,推行市场化运作、科学化治理的模式,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意见》明确,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国有建设用地,可通过赋予矿山生态修复投资主体后续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激励社会资本投入。
《意见》提出,各地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发展旅游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在不占用基本农田以及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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