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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拍价9.6亿,储量1.66亿m³!又一超级花岗岩矿权即将问世

行业动态 | 2020-08-18 09:58:40 | 来源:网络 | 浏览:1119

近日,广东省惠州市自然资源局在其官网挂牌一宗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该采矿权位于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朗背村,矿区面积1.1693km²,查明资源储量为16620.45万立方米,设计确定可开采资源储量11751.07万立方米;年开采规模600万立方米,出让年限22年,起拍价96234.98万元。


小编点评

2020年开年以来,连续3月,广东省接连5宗超10亿元的砂石骨料矿山采矿权被拍卖,超大矿权不断刷新记录,砂石矿权大型化、国有化更加明显。

对比2020年7月6日,珠海市自然资源局以28.6亿元成功出让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竹仔岭建筑用花岗岩矿采矿权,该矿山可采储量5567.54万立方米,由国有企业珠海市沙石土公司竞得。作为对比,此次惠州市出让的龙门县龙华镇朗背村矿区,资源储量16620.45万立方米,起拍价只有9.62亿,还具有巨大竞拍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惠州市内大型砂石骨料矿权都被惠州市国资大型企业惠州交投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和惠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控股的公司所拍得。从企查查得知,这两家国资大型企业旗下分别拥有惠州市交投磊发绿色石场有限公司、惠州交投阳光绿色石场有限公司、惠州交投神山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惠州交投葛埔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惠州交投飞来绿色现代石场有限公司和惠州交投梁化绿色石场有限公司等6家矿山企业。如不出意外,此次矿权也许会被这两家国资企业联合纳入麾下。
由此可见,广东省砂石矿山国有化正成为趋势,小编认为,造成广东省“砂石热”有以下三个原因:

广东省国有企业竞得砂石矿权,可以有效保证当地政府税收不流失和平稳砂石价格。以韶关市为例,由于韶关市砂石矿山政府管控得当,砂石出厂价长期处于40多元/吨,低于周边市区砂石价格。
在国家严抓环保和安全的大环境下,国有企业竞拍砂石矿山,更加愿意投入资金建设绿色矿山,保护环境,减少矿山安全隐患,促进当地人矿和谐。
目前,随着房地产市场调控不断加深,股市处于低迷期,大量社会资金闲置。砂石价格近年来不断上涨,砂石矿山市场前景可期,引起相关部门注意,闲置资金大量流入矿山,进一步推高“砂石热”。
但矿山从竞拍到投产一般需要2-3年时间,随着今年多宗大型砂石矿山投入市场,小编认为,2年之后砂石价格会迎来明显降价。以惠州为例,现在惠州砂石出厂价在90元/吨左右,2-3年后,可能会降价到60-70元/吨,现在跑步入场的砂石矿山竞拍人要引起重视,防止资金打水漂。

矿山实拍图

惠州市龙门县采矿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一、网上挂牌出让采矿权矿区基本情况
1、矿区编号:LMKC2020-3;
2、矿区名称:龙门县龙华镇朗背村葛埔矿区;
3、矿区位置:矿区位于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龙华镇朗背村,矿区中心点地理坐标:东经114°10′20″,北纬23°33′32″。自矿区往北经乡道Y154行驶8km与国道G355相连,国道G355往东北行驶约20km可达龙门县城,往西行驶约1km与广河高速连接,可达广州、增城、深圳、东莞、惠州等地,交通较便利。
4、矿区范围:详见地形地质图;
5、矿区面积:1.1693km²;
6、开采矿种:建筑用花岗岩矿;
7、出让资源储量:本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查明资源储量(332+333)为16620.45万立方米,其中控制的经济基础储量(332)矿石量16134.55万立方米,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矿石量485.90万立方米;设计确定可开采资源储量11751.07万立方米;
8、开采方式:露天开采;
9、开采标高:+565.3m至+50m;
10、年开采规模:600万立方米;
11、出让年限:22年,自颁发《采矿许可证》之日算起。
12、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如下表(GCGS2000坐标系):
二、矿区开采有关事项
(1)竞得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申请《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与出让人签订矿山土地复垦工作监管协议,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时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及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绿色矿山建设义务;同时要建设有关道路项目,包括国道G355线龙华至油田段(全长15.193公里,估算投资人民币15.96亿元)、国道G355线油田至永汉段(全长11.68公里,估算投资人民币12.27亿元)、国道G355线永汉至铁扇关段(全长7.691公里,估算投资人民币8.08亿元)、乡道Y154线龙华至莲塘公路(全长25.39公里,估算投资人民币8.89亿元),以上项目具体情况由竞买申请人自行向龙门县交通运输局了解。

(2)本次挂牌出让采矿权矿区资源储量详查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共人民币674.4787万元,由竞得人承担。

(3)本次挂牌出让只涉及采矿权,矿山开发利用涉及土地、林业、水利、环保、应急、道路等事项,由竞得人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

(4)新建矿山必须按照国家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并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5)未竞得人缴交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带齐相关资料(《保证金到账通知书》及进账单等)到本分中心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6)竞得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全部相关税费。


三、风险提示及特别约定
(1)采矿权竞得人需新建一条矿石料外部传送带,一个矿山外部加工区,同时扩宽Y154乡道及进矿山道路,解决矿石料以及设备运输问题。外部传送带运输系统长约10公里,建设投资估算约人民币2.5亿元;矿山外部加工区占地约500亩,建设投资估算约人民币4.5亿元;扩宽154乡道长约6.8公里(起点:154乡道下穿广河高速处,终点:154乡道与矿山外部道路交汇处)、进矿山道路约2km,建安费估算约人民币0.5亿元。矿区范围以及生产、生活、办公、矿山外部加工区、传送带用地(10公里×16米宽,其中8米宽用于项目建设传送带运输系统建设,8米宽无偿交由龙华镇人民政府调配使用)等土地租用费用估算约人民币2.1亿元。采矿权竞得人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与当地权属单位(个人)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上述相关费用合计约人民币9.6亿元(以实际发生数为准)由采矿权竞得人承担。采矿权竞得人未能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0日内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的,出让人可单方面解除《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2)本次出让范围所涉及的土地权属及其地上附着物如林木、耕作物、固定设施、道路、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的房屋、输电线等相关权属的处置,因补偿、拆迁等问题需与周边村镇及群众协商的事宜较多,竞买申请人参与竞买前,需到矿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及相关村民小组就所涉及土地、林地等用地权益事宜进行实地考察。竞得人因矿区所在地的土地、林地等权益问题与当地村委、村小组及村民无法达成协议而导致竞得人无法按期建设和生产,属竞得人自身原因。若造成采矿权被注销情况发生,竞得人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3)竞得人应在竞得采矿权后,6个月内向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权登记,逾期,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竞得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4)采矿权人应当自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基建工作并投产,逾期,由原登记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注销其采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且对其所有投资无需作出经济补偿。

(5)本采矿权在完成应急管理部门“三同时”建设前须配备机制砂生产线,综合利用矿石破碎产生的石粉和废弃石土,加工生产成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机制砂,机制砂产能需按建筑石料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否则,采矿权出让人有权收回《采矿许可证》,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且对其所有所有投资无需作出经济补偿。

(6)本采矿权生产的建筑用石料主要供应我市重点工程建筑市场,竞得人必须保证不低于年产石料总量的80%保障我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的建筑石料供应,按照市政府指导价格销售。

(7)竞得人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一次性支付生态补偿金人民币5000万元给龙门县人民政府;支付新农村建设、乡村振兴和社会维稳帮扶资金人民币4400万元给龙华镇,分22年(期)支付,每年(期)支付人民币200万元。逾期,采矿权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无偿收回采矿权。竞得人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不予退回。

(8)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矿山开采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林地占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慎重决策,风险由竞得人自担。

(9)因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不能继续采矿的,或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的,竞买人应自行承担风险,出让人不承担责任。如因经济发展需要,政府部门要求石场提前关闭,采矿权人应予无条件服从,由龙门县人民政府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10)采矿投资风险较大,竞买人应充分了解矿权现状及地质条件等,作出科学的投资分析和投资决策,评估投资风险。竞得人在矿山生产、开发利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安全风险、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风险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四、竞买资格及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申请人只能单独申请,不能联合申请。

若竞买申请人为非本县注册登记的企业,在竞得采矿权后,必须于2个月内在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项目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办理采矿权出让与登记发证手续。新成立公司必须是竞得人的全资子公司,即新项目开发公司的100%股权是竞买人所持有。根据挂牌出让结果,可先与竞得人签订《龙门县采矿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龙门县采矿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2)须以竞买申请人的身份足额缴交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为人民币8亿元。

(3)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银行或分支机构出具的人民币8亿元(含)以上的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4)未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和失信黑名单,未列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矿权人严重违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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