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新年新气象,石材行业也从2021年1月1日陆续迎来了多项全新政策的实施。883项商品降低进口关税、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延续、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今天小编就为您盘点一下,那些值得关注的新政策、新规范吧。这篇干货可要赶紧收藏好,事关每个石材人的切身利益哦!
0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修订后的《名录》包括7条正文和包括55个一级行业、173个二级行业的表格。聚焦重点,对环境影响大的行业严格把关;科学合理,尽可能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相对应;宜简则简,对环境影响因子单一、环境治理措施成熟、环境风险可控的项目做适当简化调整;制度衔接,对可以通过排污许可登记监管的,名录中不再要求填报环评登记表。调整后,预计需报批的报告书、报告表数量可再减少10%以上,更加聚焦环评管理的重点;登记表数量可减少40%以上。
12月下旬,中国石材协会就《管理名录》相关规定进行了说明。《管理名录》将石材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荒料加工企业,要求做环评,但只需要提供报告表,另一类是板材加工企业,只需要填写登记表即可。
与原有的《管理名录》相比,2021版《管理名录》更准确地反映了石材行业不属于高污染行业的客观实际,要求环评的类别和内容也大大简化,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具体实施要以各地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准。
02. 《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印发部门规章《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4号),为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修改、提高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对原有审批程序规定进行优化修订。《审批程序规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审批程序规定》主要修订以下内容。一是修改框架结构,由原6章合并为5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技术评估与审查、批准与公告、附则,共21条。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评估的具体要求;二是进一步明确实施范围,限定为生态环境部审批的建设项目,包括一般建设项目、海洋工程项目、核与辐射项目;三是在总则、申请环节,删除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放管服”改革要求不适应等内容,包括删除不需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与法律法规重复的报告书(表)主要内容、环评审批前置条件、依法取消的环评资质管理等有关表述;四是严格把关,在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审查过程中发现擅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对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移送处罚的有关表述。在批准与公告阶段,增加对不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五个不批”情形不予批准的表述;五是强化服务,在总则中,增加了生态环境部和技术评估机构主动服务、加快审查的要求。在申请与受理阶段,简化和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受理要件,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明确建设项目审批申请的受理以网上受理为主,不见面审批。技术评估和审查阶段,增加建设单位可以撤回报告书(表)、审查和技术评估不得收费的表述;六是在附则中,为告知承诺制审批增加了可以另行制定管理要求的条款,为后续改革预留空间。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2020年5月28日由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企业来说,《民法典》的实施将在许多商业行为的事实层面产生巨大的影响。如第469条明确指出,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04. 《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11月,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等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指出,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05.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2020年12月下旬,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83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
为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实现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订并生效的自由贸易协定或优惠贸易安排,2021年我国将对原产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部分进口商品实施协定税率。据了解,本次关税的主要调整集中在改善民生、满足生产、促进航空领域合作、改善空气质量、满足国内资源性产品的需求五方面,并助力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06.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12月27日发布第38号令,公布了《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2020年版鼓励目录显示,采矿业的相关条目没有变化。依旧是:鼓励外商投资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投资提高原油采收率(以工程服务形式)及相关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投资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投资提高矿山尾矿利用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及矿山生态恢复技术的综合应用;投资我国紧缺矿种(如钾盐、铬铁矿等)的勘探、开采和选矿等5个方面。
07. 《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不少矿业行为进行了规范。例如,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一)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和技术。(二)按照规定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转。(三)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化学物品、固体废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物泄漏及扩散的措施。(四)定期巡查生产及环境保护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第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在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废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山企业应当对尾矿库、废石堆场等依法开展土壤环境风险排查,编制污染防治方案。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废石堆场的企业应当制定尾矿库、废石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尾矿库、废石堆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由运营、管理单位承担;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废石堆场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督促尾矿库、废石堆场运营、管理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应当委托有资质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监理。受委托的工程监理机构应当对修复工程内容的落实、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污染物排放及其环境影响、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等情况进行全过程工程监理,在修复完工时出具工程监理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08.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于2020年12月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09. 《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2020年12月底,山西省政府安委会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明确了安全生产约谈主体、承办单位、约谈对象、约谈形式、启动程序和约谈程序等,以进一步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约谈制度》明确规定,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死亡人数达到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未按要求落实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由省政府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按照规定,启动约谈程序后,被约谈方要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若被约谈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连续发生事故,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安全生产约谈及其整改情况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10. 《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
《云浮市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底通过,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适用于云浮市行政区域内石材生产加工活动产生的粉尘、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废水等的污染防治。《条例》指出,石材生产加工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促进生产清洁化、污染减量化、废物资源化。《条例》明确,石材生产加工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运输石材废渣、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密闭运输,配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条例》同时指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存贮石材废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11. 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2020年12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决定延续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今年为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特别是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有关部门出台了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即对地方法人银行实行普惠小微企业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予以一定激励,并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提供优惠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取得显著效果,惠及小微企业310多万户,对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保市场主体保居民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经济运行逐步恢复正常,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特殊困难仍需加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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